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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教育部

    作为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之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就是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现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队伍、法规制度、工作机制、宣传情况及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制定出评价指标体系,由各地参照指导、督促城市检查、改进相关工作,达到基本的指标要求后,再由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评估认定。教育部、国家语委于2001年9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根据通知要求,将全国城市按建制划分为三类,分不同时间段达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共36个)的城区为一类城市;地级市、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及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为二类城市(300多个);县级市城区、县和一、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为三类城市(2800多个)。

    2006年,根据工作计划,按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完成了3个一类城市、20多个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认定。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经有80多个城市通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其中一类城市27个,占一类城市总数的四分之三;二、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也有不同程度的进展。通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地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