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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