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抵押权: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地役权: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