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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法律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8日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网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根基,与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司法机构 香港成就卓越,屡创佳绩。一直以来,香港都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城市排名中名列高位,关键在于其司法制度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则运作。在这个原则下,司法机关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会独立作出裁决。 [ 司法机构 ]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八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九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聆讯和裁决上诉时,终审法院可按需要邀请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参加审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司法机构的整体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