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将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税收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是完善行政立法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按照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规章立法项目,严格实行规章审查和集体审议制度。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规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等事项,强调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调查论证,确保制度科学合理,指向明确具体,措施有效可行,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红头文件"的出现。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推进税收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化、科学化。近年来,税务总局先后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等规章草案通过报纸、网络广泛征求意见,就《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草案通过召开座谈会公开听取中介机构和专家意见,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的立法听证会,积累了立法活动公开听取意见的经验,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各类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普遍实行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由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审查的制度。政策法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从合法性、立法技术及是否正确处理不同意见等方面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2001年至2005年,通过每年进行的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了各类违规文件4744份,维护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是下大力气对现行的2500多件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05年,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了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将年久失效或者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文件或者条文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将重复、冗长、多余的文件或者条文予以合并、简化,将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文件或者条文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工作,找出了问题和漏洞,提出了解决方案,进一步促进了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