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9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后续监管措施,有效防止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脱节和真空,切实将工作重心由“事先审查”移向“事后监管”上来。
二是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7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抓紧研究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保留项目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逐项制定具体规定,并以公安部规章形式对外公布。目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已经出台。
三是完成了公安部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没有发现不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未经依法授权(委托)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
四是制定了《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受理、审查和实施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程序以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责任追究等制度进行了规范。(公安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