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围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每个执法部门的自我清查和全系统集中清理,对现有执法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依法界定岗位职责,对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同时,将相应的执法依据,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二是将执法工作作为每年的考评项目,建立起长期的跟踪考评机制,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价。通过奖优罚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权力制衡的刚性执法机制,避免依法行政流于形式;通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责任体制,推动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在保险监管工作中不断得到深化。
三是建立了保险监管问责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度,促进监管干部恪尽职守,防止和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效能,最终实现“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管”,避免因监管不足、过分监管乃至监管套利等行为引发保险业的系统风险。(保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