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号)的规定,证监会确立了查审分离的行政处罚体制。行政处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调查阶段,由稽查部门负责;第二阶段为案件审理、听证阶段,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负责人和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法律部作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案件审理和听证工作。查审分离体制的施行,改变了原有的调查取证、审理、听证、处罚决定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的做法,确立了案件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行政处罚执法体制。
一是强化内部制约,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在查审分离体制下,行政处罚工作流程通过调查与处罚部门的分工,实现了有机衔接。稽查部门在全面查清有关事实后,将案件移交法律部;法律部经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进行认定,提出《案件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通过层层把关、相互制约,保证了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极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查审分离体制,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律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措施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力震慑了企图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机构和个人,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树立了政府部门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证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