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切实履行《气象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涉外气象活动管理、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审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防御雷电管理、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干旱和沙尘天气监测预报、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施放气球管理等各项职能和职责。加大对施放气球和防雷的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气象活动的正常秩序。”
“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的意识,扩大公共气象服务的覆盖面,不断向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气象公共产品。逐步建立健全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各种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健全应对其他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措施。”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对施放气球、防雷等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继续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对施放气球人员、防雷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办公,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主管机构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气象防灾减灾、新设气象行政许可项目、新增气象服务收费等涉及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公示制度;对涉及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或者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和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论证、基本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检查机制,明确督查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规范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继续积极争取,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府对气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非法施放气球、拒不接受防雷检测等违法行为,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等不作为行为。”(气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