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案件受理与立案、调查与检查、案件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劳动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