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相应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相应材料。铁道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铁道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