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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了交通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明确了对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分为三个层次:(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如交通部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二)交通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如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海事机构的监督;(三)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如交通部对长江航务管理局的监督。同时明确了在每一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具体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职责。

    二是明确规定了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审查和决定的情况;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等。

    三是明确了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渠道。规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四是规定了对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纠正措施。三种纠正渠道:第一种渠道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这是对于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直接采取的行政救济措施。第二种渠道是法制工作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撤销及责令改正的意见。第三种渠道是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等。这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救措施。

    五是赋予了法制工作机构执法监督权。规定了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行使执法监督权。

    六是规定了对违法交通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明确了对违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