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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