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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完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质检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