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修改和废止了新闻出版总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的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例如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地方软件登记办事机构的设立由“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改为“备案”,把“定价”从报纸的变更内容中删除;对正式报纸出版“号外”,由“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修改为在符合一些限定性条件下,备案即可,赋予相对人更多的权利。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2003年8月26日《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了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又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废止了103件新闻出版总署曾经施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过这两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废止了许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的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相对人真正的有法可依。(新闻出版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