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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规定》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