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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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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规范》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附的36种文书样式印制使用,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文书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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