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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法〔2006〕96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纠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对有关责任人--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败诉过错责任。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违法要追究的原则,将权力与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确认败诉结果、调查过错行为、认定过错责任,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负责追究责任,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济追偿;各司室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办。并对败诉确认、过错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