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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2004〕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制度公开和已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要求;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予以公布,并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文告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办公室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受理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受理社会公众对保险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咨询,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统一送达保险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行政许可证件。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机构应当在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请人领取有关书面凭证。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的保险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国保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撤销、撤回和注销的条件;行政许可的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保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