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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决定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