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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保监会令〔2001〕2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等内容。规定了中国保监会统一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或者派出机构转呈的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保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