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激励机制。湖南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施了新课程和信息技术的全员培训;在90个县、市、区设立了远程教育教学点,参加非学历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已达85%;举办了国家、省、市(州)三级骨干教师培训,4.4万名教师参加了培训;通过增加教师编制、设立乡村优秀教师专项奖、加快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举措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福建省石狮市教育局拨出专款设立“农村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奖励金”,对该市6个乡镇的农村中小学校(包括素质教育基地)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二是选派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教,缩小城乡师资差距。北京市在2005年选派1010名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全职支教一年的基础上,2006年又从城镇学校选派离岗全职支教优秀教师1000名到农村支教一年,同时还将选派2000名在岗兼职支教教师不定期到农村支教。重庆市安排主城9区和教委直属中小学选派的教师到贫困区县开展示范课、优质课、研究课,举办学术报告会,组织课题研究等活动。河南省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重点联系100个乡镇,抽调1000名高水平骨干教师,定点帮扶1000所中小学校,重点培养1万名教学业务骨干。吉林省实施为期3年的城镇中小学支援农村中小学计划,省财政对支援农村教育计划给予专款补助,2006年拨350万元,对500名城镇下派教师和1000名农村上派研修教师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辽宁各教育对口支援市每年选派30至5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到青海支教,青海将有近800名教师、学生前往辽宁接受培训。
三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交流。河北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校长任期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山西省出台《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参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参加各种评优和特级教师评选,必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不履行支教义务的,3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西安市将现有的“支教”政策制度化,提出在山区任教的大学生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可以回到城市,城市教师也必须“支教”一定年限。河南省郑州市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在编在职教师和新进高校毕业生,均应与郑州所辖5个农村县(市)中小学校进行教师交流,每年交流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的10%;各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城乡教师交流。(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