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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湖北省2006年9月出台文件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禁止中小学校在校内外组织举办面向学生并收取费用的电教班、外语班、实验班,严禁中小学校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补课并收取补课费用,取缔一切形式的重点班;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要重新审视并及时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政策,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制一律停止审批,已经改制的公办学校,必须与原公办学校脱钩;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自行车费、水费,或者以举办各种特长班、竞赛班的名义向学生收费,都是违法行为,学校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等学习用品,不得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各地和学校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禁止节假日补课。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宁夏回族自治区明确规定从2006年新学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等,不得通过学业测试或考试等方式为学生编排班级。对违规学校校长将给予行政处分。

    沈阳市明确要求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中小学全部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原有关审批文件及内容全部废止。对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学校要逐个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公助、体制改革实验学校和校中校等清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