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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781号 

    《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一费制”的实行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不得突破国家规定“一费制”的最高限定标准。(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