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天津市国资委等11个单位急需补充人员的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天津市区县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单独组织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市国资委等8个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22名,河北区等3个区级机关招录公务员6名。为确保本次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招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创新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考录,强化考试录用各环节管理,进一步提高考试录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人员。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6、身体健康;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三、招考办法
(一)报名方式、地点、时间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地点: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报名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
报名时间:2005年6月9日至1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招考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每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低于1:3比例的不能开考,并相应调减招考计划。各单位不得限制报考人数。没有明确理由不能拒绝考生报考。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发放准考证,组织相关考试。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具体办法: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市、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市、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二)笔试科目及时间
报考市级机关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外语》(英、日、俄语任选一种,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通过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的免试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线为120分(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但须达到60分合格标准);
报考区级机关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线为120分。
笔试时间:2005年6月18日。
(三)面试科目
笔试合格的考生,以笔试成绩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不足1:3的,笔试合格者可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谈、专业考试和心理素质测试。结构化面谈和专业考试满分各为100分,按百分制6:4的比例合成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结构化面谈和心理素质测试全市统一组织进行,专业考试由各招考单位确定。
心理素质测试时间:2005年6月26日
面试时间:2005年7月3日。
四、录取办法
以笔、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的总成绩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全市统一组织进行。
招考单位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录[1999]2号)要求,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生体检、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及试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1997]74号)要求,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本次招考的相关信息以及笔试、面试成绩、进入体检人员等,均可在天津人事信息网查询。
天津市招考工作监督电话:23326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