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4〕50号)以及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法发〔2003〕18 号)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面向社会考试录用人民法院系统工作人员 897名,人民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682名。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1、具有法律职业和执业资格的人员。
2、报考法官和检察官职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各类毕业生,其中报考除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可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法官、检察官职位面向全国招考(放宽学历只限于区内报考人员,党干校学历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
报考县(不包括县级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县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
3、符合职位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非在职人员。
4、除乌鲁木齐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现职和临时聘用书记员不得跨地州市报考。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录范围之内:
1、取得各类培训班结业证、一年制享受大专待遇专业证书和未经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认可学历的各类毕业生。
2、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3、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
二、招录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年龄35岁以下(196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不超过45岁(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0岁(197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不超过25岁(197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
4、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报考担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招录职位
详见《 200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称《招录简章》,可在各报名点索取)。
四、程序
招录工作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录用等。详见 《招录简章》 。
五、报名时间、地点
7月20日至7月26日,在新疆人才市场及各地州市人才市场报名。
咨询电话: 0991—2328888转1601、1602(7月31日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