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3〕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