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