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