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接待行政复议咨询的公告
第1号
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SDA34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国食药监法〔2006〕15号)等法律规章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06年7月31日起,统一接待行政复议问题的咨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咨询时间
每周一下午1:30-4:30,其余时间不再接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问题的咨询。
二、咨询地点
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大厅
三、咨询办理
需要咨询有关行政复议问题的当事人,请提前一周与我办联系,由我办依照顺序,统一安排咨询时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姗、罗杰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44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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