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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9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关于公布第一批定点生产的
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城市社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方便、价格合理,我局决定开展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配送工作。经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定点生产、配送的有关政策及时转达给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目录、定点生产企业条件(见附件2)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定点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销售。
  附件:1.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2.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附件2:

“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一、具有《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具备完整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委托检验项目;严格执行GMP,没有药品生产质量的不良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完善。
  三、在保证药品质量条件下,能够通过简化药品包装、变换规格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
  四、在符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公布专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标识在外包装上)。
  五、具有保证专供药品配送到基层的条件,把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
  六、更改药品保证及规格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