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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74号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200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世界海关组织为确保各缔约国统一理解、执行2007版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该注释是关于协调制度各品目的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的法定解释。海关总署组织出版了《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该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