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公报>> 部门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3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发改价格〔2008〕3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你会《关于中华骨髓库申请向国(境)外提供造血干细胞收费事宜的函》(红总函〔2006〕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规定,现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你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