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号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