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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
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
扣 除 问 题 的 通 知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