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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0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