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资字〔2008〕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 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报〔2008〕2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采挖树蔸(根)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必须按《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严格执行。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