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2009年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在起草、修订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为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时,要认真总结组织筹办奥运会的成功经验,使之转化成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2009年立法工作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高度关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制度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首都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公共安全和环境资源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同时,要加快推进本市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立法调研,为明后两年的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加强立法调研,夯实工作基础。要坚持把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把握制度设计的正确导向;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处理好人民群众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立法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防止部门化倾向,确保制度建设的公正性。二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要利用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开好各类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进一步深化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模式。三是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逐步拓宽意见征求渠道,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健全听取、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使各项立法工作建立在广泛集中民智、尊重民意的基础之上。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
各起草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按时报审草案。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对列入预备和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高质、按时完成2009年立法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立法项目46项。其中,年内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预备项目2项,安排调研项目14项;制定、修订政府规章10项,预备项目1项,安排调研项目15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4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妇联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4.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境保护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2.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3.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4.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市文物局起草)
5.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6.供热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起草)
7.物业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
8.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员会起草)
9.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员会起草)
10.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市商务委员会起草)
二、预备项目(3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项)
1.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项)
劳动合同规定(修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29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4项)
1.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残联起草)
3.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环境保护局起草)
5.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
7.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8.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
9.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起草)
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起草)
11.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12.统计条例(修订草案)
(市统计局起草)
13.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员会起草)
14.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修订草案)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5项)
1.南水北调北京段工程保护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2.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3.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5.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市教育委员会起草)
6.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7.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传播管理办法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起草)
8.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
9.首都机场禁空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起草)
10.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11.价格监测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1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13.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市商务委员会起草)
14.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起草)
15.老字号保护和发展办法
(市商务委员会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