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卫 琳
电 话:010-58933318 010-58933122
传 真:010-58933123
电子信箱:weilin@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