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
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管理,我们对《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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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