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1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