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公报>> 部门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2日 10时06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