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切实解决广大游客和旅游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旅游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管事”与“管人”紧密结合工作机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事”,依法查处“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和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管人”,依法加强对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推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和市场秩序规范。
(二)建立联合查办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工作机制。一般常规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直接查办或转办。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监察部门联合查办、转办并督办。
(三)建立联合通报发布信息工作机制。建立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工作会商机制,共同研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查处的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二、工作措施
(一)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对转办、督办的旅游违法违规案件不查处或敷衍塞责有意拖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行政督察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督办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袒护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充当 “保护伞”等行为的,旅游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约谈违规单位负责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对执法不当、效能低下、监管不力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本级旅游行政监察的同时,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部门约谈其负责人。
(三)联合派出查办督办工作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察。
(四)提请当地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追责。对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以致屡发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损害旅游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当地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议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尽职尽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工商、公安、物价、文化、质监、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治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缺位、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由旅游行政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手段,促进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广大游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指导,落实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落实工作措施情况,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措施落实到位。
(三)及时反馈,加强督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与联系,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开展工作情况。国家旅游局定期督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旅游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协调配合工作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