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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5日 16时49分   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
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卫监督函〔2012〕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