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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03日 10时51分   来源:外汇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