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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3日 10时50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
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3〕6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2.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
      清单
     3.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4.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财 政 部
                       2013年9月9日

 

附件下载: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