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反映民族自治地方的真实意愿
国家民委政法司负责人就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问:《规定》的整个起草过程历经3年多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和与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充分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真实意愿和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最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请您谈的情况。
答:国家民委于2002年着手制定贯彻自治法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整个起草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这是《规定》起草的主要阶段.前后形成了8个修改稿。2002年2月,成立了国家民委起草《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组织人员分赴广西、贵州、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对三级不同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对起草《规定》的意见。2003年召开了国家民委委员全体会议和各种类型的起草《规定》座谈会,专门研究起草《规定》工作,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专家学者、老民族工作者等各有关方的意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起草工作。2003年9月到2004》月,先后3次征求国务院有关的意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还特别就《规定》中关于财政、投资、西部开发、科技投入等问题多次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征求了5个自治区和30个自治州以及部分自治县的意见。2004年7月,《规定》上报国务院,9月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第一次审议《规定》。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至发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指示精神,2004年11月,国家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云南、广西、四川、新疆、青海、内蒙古等地,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就修改稿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继续就财政、资源开发、科技投入等问题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于今年5月再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问:《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说,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方面,《规定》有了一些新的举措。主要是:
(一)对未列人西部开发范围的自治县,明确要求由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开发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用“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或免除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等内容,加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基础建设的资金支持。比如,自治法第56条第1款“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的规定更加具体,投资已不仅限于重大项目,资金范围也有扩大,特别是免除无力负担的国贫县和财政困难县配套资金的规定,是多年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强烈要求。有了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改善和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同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规定了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
(四)在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上,明确规定了“三个确保”,使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落到实处。这一内容,将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
(五)将中央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确立。
(六)将兴边富民行动和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写进《规定》中。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是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践表明,这两项工作确实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作为一个重要条款在《规定》中加以明确,为今后大力推进这两项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使这两项工作有法可依。
(七)将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民贸优惠照顾政策法律化,使这项政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的规定,将对边销茶的储备制度扩展到一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重要举措。
(八)明确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此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对口支援等也进行了规定。
问:《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规定》在贯彻自治法精神的基础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都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明确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项政策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是扶持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对民族自治地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是“雪中送炭”。《规定》还把积极支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技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事业的资金支持。
问:《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内容?
答:《规定》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古籍事业,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将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规定在行政法规中,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避免了短期性和随意性。
问:《规定》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内容。《规定》就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中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给予照顾,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人才等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还特别对从内地到边远、高寒地区长期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才,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同等待遇作了规定。这对民族自治地方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问:违反《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民族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分个人责任和法入责任。个人违反《规定》,处罚依情节从行政处分到追究刑事责任;法人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