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它的制定与颁布对于促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有什么影响呢?就此,本网记者对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进行了专访。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我国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吗?
段副部长:目前,全国共有3146个公证处。其中,按体制划分,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有1553个,占全国公证机构总数的49.36%;事业体制的有1555个,占49.43%;合作制试点公证处有38个,占1.21%。
按管理层级划分,司法部管理的公证处有1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管理的公证处有47个,占全国公证机构总数的1.49%,由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司法局管理的有372个,占11.83%;由县、县级市司法局管理的有2013个,占63.99%、市辖区司法局管理的有713个,占22.66%。
目前,全国公证从业人员数量共有19000多人。其中,公证员约11600人。
(1)从公证员学历构成看,公证队伍是一支法律知识与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队伍。
全国公证员中,目前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证员11041人,已占公证员总数的95.2%,比去年增加1.11%。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5929人,占公证员总数的51.12%,比去年增加20.9%;专科学历的有5112人,占公证员总数的44.08%,比去年减少15.03%。
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有557人,占全国公证员总数的4.8%,比去年减少19.5%。
此外,自2003年以来,公证员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选任,迄今已有400余人经过实习培训进入公证队伍。
(2)从公证员年龄构成看,公证队伍是一支经验和职业阅历不断丰富、不断成熟的队伍。
全国51岁以上的公证员1797人,占全部公证员总数的15.49%,比去年增加7.09%;41岁至50岁的公证员3427人,占29.55%,比去年增加8.62%;31至40岁的公证员5185人,占44.47%,比去年减少5.57%;30岁以下的公证员1216人,占10.49%,比去年减少7.67%。
记者:公证行业正在开展全国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您能否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背景以及目前进展情况与效果?
段副部长:我们在公证行业开展全国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背景有三点:
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在全国公证队伍中开展一次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以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是对公证工作适应形势需要的一项必然要求。
二是一段时间以来行业内反映逐渐突出的一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压价竞争、乱设办证点、公证处内非公证员独立办证等公证服务秩序问题,以及极少数公证员职业道德失范、执业纪律松懈,违规办证现象,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有必要通过这样一次活动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三是当前需要为《公证法》制定以及出台后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在思想上、组织上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教育公证人员、规范公证行为,适逢其时。
截至目前,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进展顺利、扎实推进,成效显著。全国各地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办证点270多个并在进一步清理,乱设办证点现象得到有效制止;违法违规执业的15家公证处、52名公证员受到处理,行政监管的能力得到提高;大中城市公证处纷纷推出自律公约,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初步遏制,行业自律得到加强。
总体上看,活动开展以来,公证行业忠于法律、诚信为民的信念大大增强;规范执业、维护形象的认识不断深化;公证管理的长效机制正在形成。事实证明此次活动是正确的、及时的和必要的。
第三阶段教育整改工作中的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的检查工作即将开始。
记者:“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发生后司法部做了哪些工作?
段副部长:媒体曝光后,迅速组成司法部调查组,对案件中公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责令对发生问题的公证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并向全国发出通报。同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规范现场监督公证的活动。针对现场监督公证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了《开奖公证细则》。
记者: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较,《公证法》有哪些变化呢?
段副部长:主要有四方面的变化:1. 《公证法》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更清晰、具体和准确。《公证法》第一条明确: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暂行条例》无此定位。
2. 《公证法》确立了公证机构执业的非营利性、独立性性和平等性、专业性的属性。《公证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是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四种属性的确立将保证公证机构今后在设置、职业准入、执业活动和收费等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授权)的要求进行。
3.《公证法》第五章以专章对公证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公证效力得到了更为完整的体现。这既有利于对公证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公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4.《公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专章规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公证员要承担错证等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的法律责任。这都是《公证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除上述新变化外,《公证法》较之《公证暂行条例》还有其它一些变化,主要有: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领域更明确了(第二条);提高了公证员职业准入的条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并规定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公证协会在公证行业和公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条),等等。
记者:过去一段时间,媒体间曝出公证不公正问题。请问《公证法》的出台对确保公证公正的意义和作用?
段副部长:个别公证处、极少数公证员曾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出现过“公证不公正”的问题,如“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中的问题。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公证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也有制度保障不力和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公证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证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原则。同时,从公证员的素质、公证程序,到法律责任,《公证法》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也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相应的监管职责。这些规定对这一原则的实现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下一步,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我们相信,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社会公众的愿望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记者:《公证法》对公证业务范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请问,今后公证机构是否还可以办理“处女公证”和“撬锁公证”,“挑战人类极限公证”、“发现权公证”和“陷阱取证”?
段副部长:首先要明确的是,“处女公证”并不存在。它不符合公证制度本质属性,我们从不允许办理。前段时间之所以沸沸扬扬,有的是炒作,是以讹传讹。
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科学探索才能真正认知的事物,在结论产生前,公证机构不宜公证;符合要求的,即有了确定的科学结论的,可以对书面结论办理公证。这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公证自身规律的要求。司法部前不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也直接体现了这一要求。
公证的合法原则,不仅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为公证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行为和公证程序是合法的。公证主体、公证行为或者公证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公证结论不合法,招致公证不公正的质疑。
记者:据了解,中国公证制度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作法,实行实体公证,进而实行法定公证制度。请问:《公证法》的出台是否意味者这一想法的实现?如果不是的话,又说明了什么?
段副部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影响较大,建立之初即奉行实体性公证,设立了专门的公证机构、配备专职的公证人员,且中国公证员协会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正式会员,我国的公证制度进一步得到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组织的普遍认同。但这并非是完全等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
《公证法》的出台,确定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显著功能之一是预防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它需要通过法定公证,也就是必须公证实现。同时,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后,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宏观管理的客观要求。法定公证,符合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说明的是,法定公证并非是漫无边际的,它只在一部分国家认为重要、必须的领域内出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的公证法典和民商事实体法都规定了不动产转让、公司章程等必须公证事项。我国已有若干省份的地方法规规定了必须公证事项,说明这一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也是需要的。
记者:《公证法》出台后,将有助于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哪些作用?
段副部长: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可以举例说明,甲乙双方拟签订合同,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公证处依法审查双方签约的主体资格和意思表示,避免不合法、不真实的情况;依法为其审查、修改合同,使之符合双方利益,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公证书出具后,使得协议双方的行为处于法律监控之下,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违约的,公证书将作为法定证据,供审判机关运用;对双方承诺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依法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降低司法成本。
可以看出,公证除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
此外,公证也是民事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公证机构已经连续六年每年办理涉外公证近300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使用。
记者:《公证法》发布后,司法部将如何贯彻?
段副部长:司法部近期内将采取以下步骤贯彻《公证法》:
1.要求、部署全国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公证法》,切实落实、运用《公证法》,并为此进行培训。
2.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调整公证机构,落实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层级设立的要求。
3.积极开展《公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同时对以往的规章文件进行清理。
4.充分运用、扩大全国公证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成果,继续推进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取早日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公证机构内部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在内的公证管理的长效机制。
5.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公证制度,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公证、更充分地运用公证。
记者: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按照层级设立,这是否意味着现有的公证机构及其人员需要调整?
段副部长:是。目前,全国有3100多个公证机构,分别设置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四个层级上。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省和自治区司法厅这两个层级将不再设公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作为单独的行政区域设立公证机构。而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市上设立公证机构的,则城区范围内市辖区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在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则市上不再设立公证机构。执行《公证法》的规定,同一个城市不再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层级的公证机构执业;换句话说,在同一个城市内执业的公证机构应当是同一个层级的。这样的安排,将有利于公证机构平等自主地开展业务,有利于管理工作,防止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