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落幕,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已分门别类地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经委员会审议的第368号、第647号和第760号议案名称相同———《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据了解,议案的领衔人是来自不同城市的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对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他们大声疾呼、见仁见智。
立法迫在眉睫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这是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的关键。
杨亚达:当前,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甚至已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潜规则。商业贿赂泛滥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商业贿赂,但惩治的力度不够,没有规定专门的惩治程序。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侯自新:一方面是危害严重,一方面是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缺陷。在这一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是一般法,但对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笼统,对商业贿赂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无法起到一般法的核心和统领作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的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其它部门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作为特别法各行其是,在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等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脱节。因此,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没有形成协调统一、彼此配合、疏而不漏的有机整体,而且诸如统一管理机构等问题难以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实现。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迫在眉睫。
界定贿赂范畴
2005年,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杨亚达:据调查,商业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形式出现。而且,企业行贿的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包括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出国和工作,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这些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我建议法律中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畴,便于执法机关操作,消除理解上的偏差。除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回扣”内容外,明确界定概念中的“其他手段”:为实权人物及其子女安排旅游、出国、工作、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以打麻将等赌博形式变相行贿等都是贿赂行为。
徐景龙: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现实中,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受贿对象。如医院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权的主管人员。因此要拓宽法律中受贿主体的范围,将所有实际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都纳入受贿主体。
完善监管体系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美国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赚取200万美元。
侯自新:德普一案,暴露了我国监管的薄弱———在中国行贿长达11年,却没有执法机关进行管理!完善监管体系,除了政府部门之间职能整合,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应当按照主管统一,职权明确,措施有效,程序正当的原则设计、规定反商业贿赂行政监察程序规则。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查处机关,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
徐景龙:还应当打破只能从账面上查找问题的单一执法方式,赋予执法部门更大的案件核查力度和手段,如适当的强制权、查账权、询问权和查封、扣留有关证据和物品的权力等。
同时,我主张法律中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举报人制度。一是由政府或律师通过各种非官方的手段隐藏举报人的身份,充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二是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
此外,提倡并建立同业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发现并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侯自新:加强自律同样重要。应当通过立法建立起一个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如确立公司控股人、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母公司授意、明知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事后发现不主动举报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人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健全财务制度
2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谈到治理商业贿赂时表示,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做假账行为。
杨亚达:在我国经济领域,有些企业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获得物资供应行贿;有些企业为推销商品,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尤其重要的是,不少单位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这为商业贿赂打开了方便之门。
徐景龙: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及其会计人员监管力度,构建会计监管机制,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机制。加大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以查找是否存在违法支出。不论何种理由,一经查出公司做假账都视为犯罪。
此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无我国成员在经济活动中向国外主体行贿的规定。建立海外反腐败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记者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