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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近日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条例规定,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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